攥在手里的数字财产,游戏厅游戏币到底算不算虚拟资产?

攥在手里的数字财产,游戏厅游戏币到底算不算虚拟资产?

九十年代蹲在街机厅液晶屏前搓摇杆,攥着几枚亮闪闪的铜质游戏币舍不得花;今天在商圈的抓娃娃馆、潮玩游乐城里,打开手机会员码就能看到余额里躺着上百枚电子游戏币——从小到大都接触的游戏币,近些年却随着“虚拟资产”概念的走红,引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:游戏厅的游戏币,到底算不算是虚拟资产?

要回答这个问题,首先得理清“虚拟资产”的核心特征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对虚拟财产的相关界定,虚拟资产的核心是“数字化、非物化,以网络虚拟空间为载体,具备财产价值”,和实体财产最核心的区别就是存在形式的虚拟性,而游戏厅的游戏币其实早就分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形态,不能一概而论。

第一种就是我们最熟悉的实体金属游戏币,它本身是物理世界实实在在的物品,商家发行实体币的本质,是给消费者出具的预付消费凭证——你支付了对应金额,拿到实体币,就相当于持有了可以在该游戏厅兑换对应时长游戏服务的“有价券”,从存在形态上来说,它是实体物,并不符合虚拟资产“虚拟存在”的核心属性,因此自然不算虚拟资产,本质上属于动产性质的预付消费凭证。

第二种,是如今绝大多数新式游乐城通用的电子游戏币——不发实体币,消费者充钱后,币直接存在商家的会员系统里,消费的时候直接扣额度,全程没有实物接触,这种电子游戏币的存在形式是数字化的,只存储在商家的网络服务器中,本身看不见摸不着,完全符合“虚拟存在”的特征,那它算不算虚拟资产?答案其实是肯定的,只是它属于一种特殊的限制流通虚拟资产。

不少人会提出疑问:普通游戏厅的电子币不能退现、不能拿到门店之外交易,只能在单店使用,也能算资产吗?资产的核心是“能带来确定经济利益、具备可衡量价值”,电子游戏币虽然流通范围受限,但它对应着明确的消费权益,本身具备清晰的财产价值,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,也满足虚拟资产“数字化存在、有财产价值”的核心特征,它和比特币、网游装备等可以自由流通的虚拟资产的区别,仅仅是流通性受到商家规则的限制,并不改变它本身的虚拟资产属性。

厘清这个问题,不止是文字概念的辨析,更和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,近些年游乐行业闭店跑路频发,不少消费者卡内上百枚未使用的电子游戏币维权无门,有商家甚至以“游戏币是赠送福利不能折现”“虚拟商品概不退款”为由拒绝赔偿,如果明确了电子游戏币属于消费者合法所有的虚拟资产,那么消费者要求商家兑现价值、退还余额就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:无论是实体币还是电子存币,都是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的合法财产,哪怕是存在系统里的虚拟币,也受到法律的保护,商家无权随意侵占。

从亮闪闪的铜质币到手机里的数字余额,游戏币形态的变化,其实是我们的财产形态从实体化向数字化转变的一个微小缩影,过去我们总觉得“只有拿到手里的才是自己的”,如今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走进日常,从游戏币到数字文创、从网盘存储到游戏账号资产,法律对虚拟资产的界定也在不断跟上时代的变化,哪怕只是游戏厅里不起眼的几枚电子币,背后也是消费者实打实的财产权益,厘清概念边界,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手里的“数字小财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