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,随着数字支付和加密行业的发展,“虚拟人民币”这个说法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,但很多人对其概念和设定主体始终认知模糊。“虚拟人民币”并非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的标准概念,根据使用场景的不同,它指代的对象完全不同,设定主体也有天差地别,还涉及合法与违法的清晰边界。
如果是大众误将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称呼为“虚拟人民币”,那么它的设定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,不少人会把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混淆为“虚拟人民币”,实际上数字人民币是正经的法定货币,是人民币的数字形态,从发行规则、币值锚定到流通管理,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,以国家主权信用背书,和纸质人民币、硬币等价,受到法律严格保护。
我们日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,账户内显示的人民币余额,也常被俗称为“虚拟人民币”,这种虚拟记账形式的人民币,是由持牌支付机构按照央行监管规则设定的,我们放在微信钱包、支付宝里的资金,本质上是支付机构在自有系统内为用户记载的可支付债权,1:1锚定实体法定人民币,对应的备付金全额存管在央行,这种“虚拟人民币”的记账规则由持牌支付机构制定,但全程接受央行的严格监管,属于合法的支付服务范畴,不存在风险。
还有一类出现在地下加密货币交易中的所谓“虚拟人民币”,大多由私人机构或个人私自设定,属于完全违法的产物,一些地下交易圈子为了绕开监管,会发行自称锚定人民币的所谓“稳定币”“虚拟人民币”,用于虚拟币交易、洗钱等非法活动,这类代币完全由私人团队设定,没有任何信用背书和监管,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私人发行代币替代人民币流通,这类虚拟人民币不仅不受法律保护,还会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资金损失风险。
货币发行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,我国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明确规定人民币发行权专属中国人民银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售代币替代人民币流通,认清不同场景下“虚拟人民币”的设定主体,才能分清合法与违法的边界,远离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。